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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5 09:05:57点击率:
桥头生态环境分局日前组织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查处一家废水偷排企业。
▲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外溢废水进行取样
经查,东莞市某光电有限公司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设有开料、精雕、钢化、涂油、脱泡、超声波清洗等生产工序及设备,现场检查时上述设备正在使用。超声波清洗工序产生废水污染,废水经管道收集至收集桶及收集池,但收集桶内的废水持续外溢至雨水渠,最终流出外环境造成污染。针对上述情况,桥头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制作了双笔录,拟对其立案处罚,并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外溢的生产废水取水样检测,待检测结果出具后进行下一步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该企业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废水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将处罚100万元。
法律法规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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