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鼎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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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7 10:16:17点击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万江生态环境分局提醒各企业,在守法经营的同时,应注意加强员工环保管理培训,提升员工环保管理意识,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运维,杜绝因管理不善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下来万江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采用无人机航拍等科技手段实施巡查摸排,对工业企业密集园区角落处盲点、荒地、交界地等缺少监管的地块进行重点巡查,保持环境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倒逼企业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提升辖区生态环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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