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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8 09:05:18点击率:
近日,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杨屋村枫坑路有一无牌无证回收废机油、工业废水的加工厂。
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立即派出执法组前往现场摸底调查。为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便衣出行,在该加工厂对面山头上进行远距离观察,确定目标后拍照回分局展开分析部署。
第二天,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迅速组织两组执法人员和第三方监测人员到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废机油收集加工厂存有装有废机油的铁桶209个,沾有废机油的空桶46个,装有废机油的5吨白色胶桶15个,车间内有分装过滤工序及过滤槽13台。
经查,该加工厂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完成自主验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现场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分别对40个装有废机油的机油桶、5个装有废机油的5吨白色胶桶及5个过滤槽底下收集盆里面的废机油抽样待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违法企业制作了双笔录立案处理。
由于现场称重一时无法完成,大岭山分局派人分4班次24小时对全厂区域进行值守,确保所有油品不被转移。执法人员连续奋战三天三夜,终于完成对所有油品的称重,废机油总净重量为83.0095吨。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分局对废机油加工窝点进行了锁门和查封,并要求杨屋村的治安联防队员对该厂加强巡逻。待监测结果出具后,该案件将转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法条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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