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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3 09:05:22点击率:
近日,万江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日常巡查线索,在严屋社区查处了一家涉嫌雨天偷排冷却废水入河的塑料厂。
▲冷却废水收集池和溢流管
执法人员到场时,该厂的挤出生产线正在运行,已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冷却水收集池周边地上有不少积水,池壁另接有管道,管道沿着车间墙壁向外延伸。执法人员沿管摸排,并对厂区内雨污管网进行检查,发现该管疑似接入厂区外的雨水管中,同时在厂房后河涌旁发现有一出水口并有水排出,疑似废水外排。
检查发现,该厂冷却水收集池池水满溢,溢出的冷却废水通过地上铺设的溢流管,未经处理直排至厂外雨水管网。执法人员随后进行试水试验,发现收集池内的冷却废水最终排至河涌排水口,直排入河。后经调查,该厂虽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环保审批、排污登记等手续,但未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增设生产设备和工序。万江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委托了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收集池内的废水取样检测,对该厂制作双笔录并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依据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万江生态环境分局表示,将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沿河企业的日常监管,高压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全力推动泗盛断面水质达标攻坚决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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