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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3 09:07:38点击率:
近日,厚街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白濠社区惊现“牛奶沟”,怀疑区域内有企业偷排。8月17日,执法人员开展溯源排查,最终锁定一家五金加工厂。
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涉案工厂
据查,该五金加工厂主要从事CNC加工生产,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有CNC机11台、钻孔机2台等生产设备和CNC加工、钻孔等生产工序,CNC加工时使用的辅料是切削液。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在厂内雨水沟发现大量乳白色液体。经调查,乳白色液体是车间清洁工人清洗地面时,将滴落的切削液收集起来后直接倒入雨水沟,最终流到工厂旁的河沟,导致河沟水变白。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乳白色液体进行取样检测。
针对该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锁定证据,并制作双笔录,拟立案查处,后续将根据取样检测结果做下一步处置。
▲执法人员现场锁定证据
由于废切削液为危险废物,流入外环境可能会造成较大环境污染,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马上采取应急措施,将雨水沟的乳白色液体收集起来,规范处置。
▲涉案工厂雨水沟呈乳白色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据第八十五条相关规定,存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规定,存在“(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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