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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8 09:09:40点击率:
为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特制定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外的审批和省外危险废物转移入省内的审查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
1.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
2.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移入危险废物单位能力核查。
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程序
(一)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外
1.移出人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份):
(1)《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见附件);
(2)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
(4)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合同。移出人可登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上办事统一申办审批平台提交申请,或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至省生态环境厅。
2.移出人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电话,并提供身份证;
(2)委托事项及权限;
(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4)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3.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省生态环境厅应立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移出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省生态环境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移出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同意移出的,应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不同意移出的,书面答复移出人,并说明理由。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交通运输厅、移出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批准后,移出人应当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移出人可以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在有效期内多次转移危险废物。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1)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发生变化或者重量(数量)超过原批准重量(数量)的;
(2)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3)接受人发生变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备拟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条件的。
(二)省外危险废物转移入省内审查
省生态环境厅在接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请移出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征求接受地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征询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在接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面答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审查意见抄送接受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审查原则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遵循就近原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范围为相邻的福建、江西、湖南、海南四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二)已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的,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简化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实施跨省转移的,依法按本程序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
(四)严格控制省外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等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危险废物转入我省。
四、标准文书
《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见附件)。
五、附则
(一)本程序用语含义:
1.移出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起始单位,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等。
2.接受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即危险废物的收货人。
(二)本程序自2022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粤环发〔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