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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第四批环保督察全面启动,哪些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发布时间:2021-08-26 09:04:03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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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既二轮三批督查完成反馈工作后,仅间隔一个月时间,又开始新一轮的督查行动。

此次督查共7个督察组,分别对吉林、山东、湖北、广东、四川5个省,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中央企业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

本次督察依旧着重关注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贯彻落实情况;同时放眼碳达峰、碳中和研究部署,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上马,以及去产能“回头看”落实情况。

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各督察组分别设立联系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被督察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

那么应对督察,企业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环保许可管理

(一)项目环评报批及验收资料

1.营业执照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批复文件,登记表网上备案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全本

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批复、自主验收文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二)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2.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台账。

3.生产废水、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及工艺流程图。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及维护记录(包括运行维护记录、加药记录、活性炭更换记录等台账)。

5.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及定期校验资料。

(三)排污口分布及污染物监测台账

1.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表、排污口标志分布图、排污口标志照片。

2.企业自行监测计划、自行监测报告、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公开情况。

(四)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台账

1.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及转移管理(通过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2.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3.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贮存环节记录表、内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月度危险废物台账报表等)。

4.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和标签的照片。

5.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内部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公开制度、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五)环境应急管理台账

1.环境应急预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环保部门备案意见。

2.环境应急培训、应急演练方案、照片和总结。

3.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资料。

(六)其它环保管理台账

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验收文件。

2.企业环保管理责任架构图及其它环保管理制度。

3.环保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限期改正通知及整改台账。

二、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1.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并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可采取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的结果,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开展隐患治理。

企业可采用仪器仪表等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对废水、废气等重大环境因素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及报告机制,并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执行备案规定。

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三、涉废气的自查整改及处理设施

1、废气检查

检查企业连续产生有机废气处理工艺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检查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区域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4、废气收集、输送

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废气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池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

5、废气治理

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

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 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6.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编制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在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积极响应减排措施,特别是涉VOCs排放企业,应错峰生产或减产限产。其中重点管控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应暂停生产,待应急响应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四、涉水的自查整改及处理设施

1、污水设施检查 

(1)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

(2)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停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2、污水排放口检查

(1)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2)总排污口是否设置环保标志牌。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水质检查

(1)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2)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4)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5)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4、实行雨污分流

(1)按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

(2)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过密闭管道送入相关废水处理设施。

(3)冷却水通过密闭管道循环使用。

(4)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5、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

(1)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2)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到接管标准。

(3)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4)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

6、排放口设置

(1)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

(2)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

(3)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

(4)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五、涉固废自查整改及危废管理

1、具备危险废物处置合规四要素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存放,非危险废物不得存放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2)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危险废物警示牌和标识牌等。

3.危险废物管理

(1)每日定期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转移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有危险废物流失、盗失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污染事故,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危险废物转移时,应登录所在地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4.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1)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遵守申报登记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3)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组织专门培训。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5.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

(1)自行利用、处置时,应依法进行环评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企业自行利用、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应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并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

(2)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核查第三方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六、厂区、车间环境管理

1.厂区必须全面实施“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区域绿化。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实施干湿分离,车间内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安装防漏层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为水泥地面并上防渗漏涂料,有条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层)。

2.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内视线范围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杂物,尤其是废油桶必须进入危废暂存间暂存。

3.旧设备、包装箱、废品等杂物不允许零散存放,需要归并一起存放(干净整洁)。

4.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5.罐区和一般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

6.厂区各类管线设置清晰,管道布置应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设。

7.车间内生产区、安装区、半成品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

七、清洁生产

1.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2.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采用原辅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并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3.废弃物综合利用

企业应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4.节能减碳管理

企业应建立节能与减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与减碳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定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减排的目标指标,定期核算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削减的绩效统计并留档。

转载: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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