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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核查内容

发布时间:2021-07-07 09:01:00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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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向世界宣示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需要做哪些工作呢?

1、选择一个年份,作为基准年,核算该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此作为排放基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布的报告和核查指南来实施核算,参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

2、根据自身情况,实施减排措施和抵消措施。

能源管理。可以应用ISO 50001:2018能源管理体系,使用清洁能源、节约用能、提高用能效率。该标准在国内等同采用的标准是GB/T 23331-2020

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温室气体直接排放。

制冷剂管理,减少泄漏。

无碳技术,碳捕捉、碳封存等。

参与碳交易 等等

3、每年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减排量,进行碳中和认定。

碳排放现场核查内容

一、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二、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础,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营业执照;

2. 工艺流程图;

3. 物料平衡表(如有);

4. 能源平衡表;

5. 能源审计报告(如有);

6. 能源统计报表。

核查机构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

三、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确认。

当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16个(不含)以上的相似现场时,核查机构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访问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 (y=), 数值取整时进1。当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超过4个相似现场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如交通运输企业、石油化工生产企业、服务业企业)且每个排放设施(单个和组合)或计量设备计量的能源消耗导致的年度排放量低于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总排放量的5%时,核查机构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企业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其中对月度数据、记录采用交叉核对的抽样比例不低于30%。

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影响等因素扩大抽样量,抽样量比例扩大至50%;如果扩大抽样仍然存在不符合,则扩大至80%直到100%。

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访问,主要包括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约见重点碳排放单位有关人员、核实排放设施、核查测量设备的配置和监测系统的运行、确认本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制订情况等。

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重点碳排放单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项,并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整改:

(一) 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要求》的规定;

(二)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 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

(四) 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抽样方法等。

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

核查报告编写

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容包括:

(一) 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二) 核查过程和方法;

(三)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四)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

(五) 《核算指南》符合性;

(六) 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

(七) 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八) 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

(九) 本年度新增排放设施的核查;

(十) 监测计划的核查;

(十一) 核查结论;

(十二) 开具的不符合项及后续整改情况;

(十三) 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十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核查报告提交

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的签发,提交委托方。

核查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

(一) 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二) 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沟通记录;

(三) 核查过程中从重点碳排放单位获得的所有证明文件;

(四)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五) 最终核查报告;

(六) 其他相关资料。


转载: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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